一直扑朔迷离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终于初现端倪,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怀胎十年”的《反垄断法》终将出炉。
“《反垄断法》草案现在还在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最晚应该在明年3月出台。”郭京毅表示。而明年3月应该是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条法司司长尚明透露,国务院已经把该法列入2004年立法规划。
非常设机构的变数
9月16日,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一条消息,“商务部日前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条法司司长尚明指出,设立此办公室的主要目的是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以及调查等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垄断不仅有跨国公司的垄断,还有国企、公用企业的经济垄断和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教授盛杰民说。“十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也是不得不出炉了。此前,在学界和业界都引起很大反响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就是源于盛杰民的一份研究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
呼吁在商务部成立一个关于反垄断机构的声音,“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盛杰民表示,早在今年1月商务部对《反垄断法》进行征求意见时就有此种提议。
但这次新设立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依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不过,这也并不表示这个办公室不存在扩展并变成常设机构的可能。“如果《反垄断法》最后决定反垄断是由商务部承担,这个办公室当然会成为主要的承担机构。”郭京毅说。
如此艰巨而长期的工作规划则似乎并非一个非常设机构所能承担。
由于不是常设机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条法司承担。“规模是条法司的全班人马。”郭京毅说。主要涉及的职能部门是竞争法律处,该处也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起草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条法司司长尚明兼任。
《反垄断法》面临执法选择
不过,在今年5月《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出笼后,将反垄断问题在全国炒得风云再起的并不是商务部,而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平贸易局反垄断处。
商务部则表示,“开展反垄断有关工作是由国务院核定的商务部职责之一。”
一部法律该由哪个部门执行,争论同时出现。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处的成立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相应。“主要职能是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的规定。”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说。该条款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中,工商总局就曾提出商务部并没有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执行《反垄断法》,查处垄断如果光是设立一个处或者局,对全国范围内的反垄断工作必然力不从心。而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国家工商总局则具有先天优势。
据知情人透露,在《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无体现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两者关系如何协调,职权怎样划分。商务部竞争法律处官员表示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不予回答。而工商总局反垄断处则提出让记者去看尚未出台的《反垄断法》。
一个拥有未来反垄断的名分,而一个有的是过去十年的反垄断经验。“双方关系、利益的协调也是造成《反垄断法》十年难产的原因之一。”多次参加《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的盛杰民说。
但他同时透露,“商务部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把国务院商务管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行部门,国务院商定方案也倾向将这一机构设在商务部。”这构成了此次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区别。“当时只是写了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现在则明确为国务院商务部门,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太大差别。”盛杰民说。
而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目前的工作颇似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主要是为《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准备、人才培训等。”郭京毅说。
谁能制约行政垄断大户?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跨国公司在华垄断的报告将焦点集中到了跨国公司,但是行政垄断仍然是我国垄断中的主要形式。
原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在2002年就已经表示,与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一样,中国的垄断概念也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与美国主要针对托拉斯,德国主要针对卡特尔,日本主要针对私人垄断不同,中国的反垄断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而参与过征求意见的王晓晔同样表明“反行政垄断也是此次《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
但在学者看来反垄断部门设立于商务部之下,并不是最理想的结果。因为具有捍卫竞争市场民主的性质,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经济大宪章”之称。在经济法中的地位要求《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具有足够大的权力。而执行机构设立在商务部下,最高不过是司局级。
王晓晔说:“现在反垄断法对电信、铁路等都是很重要的一块。这些部门的行为必须受《反垄断法》的管制。”但是电信、电力、铁路、邮政……这些行政垄断大户,都是部级单位。
一个局级单位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制约部级单位?“如果要真正发挥反垄断法的权威作用和规范作用,最理想的模式就是独立于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盛杰民说。
王晓晔同样认为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反垄断部门直接隶属于国务院,“起码应该和部平级,权力还应该更大一些,能够限制其他部的限制性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