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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博弈分析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安排,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最为重要。本文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博弈分析。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 博弈分析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等业务委托给专业机构运作,与他们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关系通常称为“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两人动态博弈。委托人如何促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是委托——代理理论最重要的一个课题。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如何促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符合受托人的要求,以达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下文将以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学意义

在法律上,当 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代理人。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人。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为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行为承担风险。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管理过程中也充满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管理人比受托人有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信息优势,而这方面的信息优势会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影响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效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企业年金基金相关责任主体的定义和主要职责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等。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等等。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等等。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等。

(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代理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中,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对受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具有管理、处分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有担任受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律资格和实际行为能力, 当受托人不具备担任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律资格和实际行为能力时, 受托人必须将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承担。第三方法人机构按照计划受托人要求和合同约定提供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基金托管的服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间委托—代理关系博弈

(一)博弈的扩展式中各要素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中比较重要的情况是代理人的工作成果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委托人又无法进行完全监督代理人工作的委托——代理模型。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工作成果有不确定性,即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工作成果不是自身努力程度的确定性函数;而且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工作没有完全监督,所以可以套用上述模型来进行分析。假设该委托关系基于一种标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选择是提供或不提供这份合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首先是是否接受合同,其次是是否努力工作,也就是只有努力或偷懒两种努力水平。用图1中的扩展形来表示该博弈。

图1扩展形中博弈方1代表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博弈方2代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中括号中左边的数或函数代表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期望所管理的年金基金的得益,右边的数或函数代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得益。

假设模型中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投资管理人有a和b单位两种可能的工作成果产出(a>b)而且其产出有两组情况(高产a的概率是0.9,低产b的概率是0.1;另一组是高产a的概率是0.1,低产b的概率是0.9)。这里的高产或低产可以代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的大小。双方得益函数中的报酬项w(a)和w(b)是工作成果a和b的函数, w(a)和w(b)分别表示高(低)产时,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中分别提取w(a)和w(b)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作为报酬,w(a) >w(b)。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选择努力,有较高的负效用-e;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选择偷懒,有较低的负效用-s。引进一个“自然”博弈方0反映不确定性。

(二)博弈各阶段的分析

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选择阶段,选择内容为是否委托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也就是是否向对方提出一个委托合同。如果选择不委托,将得不到该投资管理人的服务,即图1中中括号左边的“0”表示没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服务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所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就没有由对方提供的投资收益。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选择委托,则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选择,进入第二阶段。此时,投资管理人先在第二阶段选择是否接受委托。若投资管理人选择不接受委托,结果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不委托没有区别,双方得益与第一阶段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不委托完全相同。如果投资管理人选择接受委托,那么他还需要在第三阶段选择是否努力。

投资管理人在第三阶段选择努力(高努力水平)还是偷懒(低努力水平),然后进入最后一阶段。在这里,“自然”在最后一阶段的选择不是分别针对投资管理人的两种选择(努力或偷懒)来进行选择的,因为高产或低产不一定是投资管理人努力或偷懒的直接结果,可能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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