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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知识产权二元管理结构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对高校科研投入的逐步加大,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沃土。目前,一些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给高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形成国家和高校知识产权二元管理结构,以解决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 二元管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3.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10-0078-03

construction on the dual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colle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KAng jianhui, ma ning, wang yu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xian, shaanxi , 710048)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e of investments for chinas university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has become a fertile ground for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but some universities have not given the enough value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which brought a series of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reation,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work of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ms a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ual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the nation and the universities to solves the problems of current universit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anagement.

key words: universit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ual management structure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很难展开。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科技处或科研处代管,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国18.1%的高校无专门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专利工作,10%的高校没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薛福冰,2006)。由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职能相分离,在管理工作上造成很多漏洞,因此,难以防范危害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欠缺。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各高校普遍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在签订技术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和专利转让合同以及专利的维持、保护等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没有具体的措施,对各种合同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不严,导致合同类型不符、内容表述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风险和违约赔偿不明确等现象时有发生。在高校技术合同审查工作中,往往懂法律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对法律了解甚少,使得合同审查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高校在取得专利授权后,缺乏对专利维持工作的管理,专利保护环节薄弱,导致专利流失。在人才管理上,由于高校缺乏对科研人员流动的有效管理,缺乏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流失严重。

3.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侧重点偏失。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侧重于成果管理,高校往往盲目追求科技成果的数量,而忽视科技成果的质量,重复研究的情况相当严重,产生大量没有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即使取得知识产权,也由于不能解决生产实际中的问题而不能走向市场。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侧重于成果管理,大量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被锁在了档案室和保险柜里,知识产权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没有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高校也没有从这些无形资产中获益。

4.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保护脱离。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一般由高校自主管理,国家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较少,缺乏针对高校特点的关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门针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目前,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国家保护不到位。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生的影响

1.侵犯高校知识产权行为严重。由于缺乏预防侵权行为的相应措施,高校常常受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困扰。高校在取得知识产权并许可他人使用后,由于事业法人的性质,高校并不参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经营性活动,往往无法了解到许可使用的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侵犯高校的知识产权,市场上是否有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行为出现。高校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对于高校内部的侵权行为,高校也缺乏相应的保护和制约措施。如科研人员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将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私自提出专利申请,侵犯高校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掌握专利生产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擅自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严重侵害了高校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大量闲置。根据科技部2005年的统计,我国科技人力资源的总量是3200万人,研发人员的总数已经达到105万人,分别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十五”期间,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约4900亿元,是“九五”时期的两倍多,年均增速17.4%。2005年,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367亿元,比上年增长20.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增长幅度之大。然而,目前我国至少八成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没有实现转化。教育部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高校目前虽然每年取得的知识产权在6000~8000项之间,但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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