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对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加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建议和启示,包括: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从战略高度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建立流通渠道,活跃知识产权交易等。
关键词: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启示
1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分析
日本在产业竞争力下降时采用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给日本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1.1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一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1.2 企业专利战略
1.2.1 专利申请步骤
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1.2.2 专利申请原则
第一,专利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1.2.3 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
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1.3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1.3.1 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开发研究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通常具有大量的技术含量高的任务,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对知识产权战略产生影响。从许多计划中选择研究和开发课题,要考虑到基本的因素。为了有效的利用研究和开发结果,并防止与相关专利的冲突,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前途出发,要评估每个研究和开发的课题。但由于研究和开发部门只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了解技术内容和专利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趋势上,结果在研究和开发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也不能发现主要问题。这类部门通常担心上面的管理者会基于不完全肯定或不利的报告而取消或改变研究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由知识产权部门完成评估特别重要。
1.3.2 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参与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
知识产权部门通常会具体参与到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其中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再评价已有专利申请。研究和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许多曲折和轮回。有时在一个阶段研究和开发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价值,但是在后面的阶段中会发现其毫无价值。特别是对于“what to”类型的长期研究和开发领域,主要的是重新审核和再评价已有专利。来决定已经主张的发明是否仍然有价值或有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直接与研究和开发的雇员一起对已有的专利申请和否定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
1.3.3 对开发项目最佳保护模式的选择
对于一个具体开发项目来说,最佳保护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最佳保护模式基本上是在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或其他公开出版、维护先用权、不公开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之间进行选择。对于制造业公司来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非常重要的。在公司内部,他们还要特别关注和确保合理地对研究和开发作出创造性劳动的职员的认可,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如果选择申请专利的话,通常创造性的和原创性的技术肯定会获得专利权。因此,需确保对保密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不低于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
1.3.4 知识产权战略的其他重要内容
在支持公司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知识产权部门还必须承担其他重要的任务,例如:专利申请战略;应用专利和已经获得的权利: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对优秀研究和开发的奖励;知识产权教育;更新国内和国外法律内容并进行指导,等等。
1.4 发明奖励制度
日本各企业都建立了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不等,大多数在专利申请的各阶段都实施奖励。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几千日元到1~2万日元不等。专利权授以后。奖励略比申请时高。实施后的奖励较高,主要根据实施效益。专利实施后,对发明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知识产权奖。这个奖不封顶。现在发生最高额的只有几百万日元。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提高奖励。
1.5 专利实施与专利侵权纠纷
从整体上看,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应着力推动企业专利技术的实施。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日本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1[]